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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上下班考勤与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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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上下班考勤与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提高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机关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区直机关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和经批准借用、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三、上下班考勤。工作时间考勤统一实行去向牌出勤和挂牌上班制度。个人上班时要佩戴胸牌上班,并通过在去向牌相应姓名栏挂牌示意出勤情况。区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下班考勤工作。

四、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因公出差、参加全国、自治区、全市或园区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年休假、病假(病假超过2天的附医院证明)、事假等),均要履行请示(请假)报告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按以下程序审批:

区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按规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先报管委审批再报党工委),须向党工委书记请示报告。

区管委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须向区管委会主任请示报告。

区纪检监察工委、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先报管委主任审批后再报党工委书记审批。

各园区管理办、区直各部门(除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外)、区直属农场、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管委主要领导审批。

区纪检监察工委、各园区管理办、区直各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含2天)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区直属农场、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参照执行。

五、带薪休假审批程序。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年休假

1、年休假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由个人于年初提出计划,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并报批执行。原则上,年休假应在当年内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一年度安排。3、由未实行年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和上半年调入的工作人员,达到休假条件尚未休假或者休假时间不足的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且尚未休年假的,按情况最多可享受一半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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