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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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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决执行党委管党治党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为加快建设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三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切实抓好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做到将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以及其他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四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特别是对安徽作出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扎实抓好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省委教育工委重要决定贯彻落实。

(二)履行党内同级监督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相互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在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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