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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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xx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调动集团广大干部职工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集团干部职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企业及干部职工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坚持把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担当使命,实干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干部职工大胆履职,高效干事,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发挥改革创新的牵引作用,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企业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尊重历史,尊重实情,结合实际,公正处理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

(三)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结合干部职工岗位的职责范围,确定工作失误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对失误的干部职工区分处理,做到慎重处理少数,教育提醒大多数。

(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和错误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的,主动查找失误环节,剖析问题根源,制定对策措施,及时纠错整改。

第三章 容错适用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容错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除外):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请示报告,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虽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决策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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