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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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职、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实施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遵循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容错纠错要准确把握标准,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企业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的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中,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但因无先例可循,出现失误和偏差;

(二)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探索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中,因缺乏经验、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探索性失误、偏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主观上出于公心、行为上没有谋私且未造成国有权益重大损失;

(三)在企业改革创新中,在服务、管理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

(四)在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深化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中、突破常规惯例,在工作中出现某些失误和偏差;

(五)在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

(六)在开拓市场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根据授权临机决策并在事后按规定报告,但受到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七)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按相关规定经过充分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但在项目实施后因宏观政策性、行业基础性评价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偏差失误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在推动重点工作、破解企业发展要素保障瓶颈、化解企业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中,因勇于破除障碍、大胆履职,触及固有利益或引发信访事件,出现一定失误,受到非议行为或造成意外损失后能及时补正;

(九)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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